注册会计师考试

解析:根据企业破产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注册会计师中,可以担任管理人的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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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企业破产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注册会计师中,可以担任管理人的是( )。
A、注册会计师甲曾担任债务人公司的独立董事,至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2年前卸任
B、注册会计师乙的父亲是债务人公司的控股股东
C、注册会计师丙在3年前曾任债权人的财务负责人
D、注册会计师丁最近3年来一直为债务人公司提供外部审计服务,熟悉该企业情况

网考网参考答案:C

网考网解析:

本题考核不得担任管理人的情形。根据规定,现在担任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3年内曾经担任债务人、债权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属于个人管理人中的利害关系人,应予以回避,选项A未超过3年,因此不得担任;与债权人或者债务人的控股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存在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属于个人管理人中的利害关系人,应予以回避,选项B应予以回避;选项C中发生在“3年前”,因此可以担任管理人;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3年内,曾为债务人提供相对固定的中介服务,不得担任管理人,因此选项D的注册会计师丁应予以回避。(应试指南P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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