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试

解析:2005年9月,德国甲公司与宁波乙公司订立合营企业合同,约定甲公司以资

2018年07月31日来源:司法考试 所有评论

【单选题】2005年9月,德国甲公司与宁波乙公司订立合营企业合同,约定甲公司以资金、机器设备和专有技术合计人民币600万元出资,乙公司以场地使用权、厂房合计200万元出资,在上海设立一家合营企业。2008年9月,乙公司以设立合营企业当年场地使用权作价过低为由,提出修改合同提高场地使用费,以此提高自己的出资比例并使合营企业注册资本增加。对此,甲公司提出下列主张,其说法正确的是:( )
A.该场地使用费没有低于同类场地使用权的价格,再调高使用费是没有根据的
B.需要调整场地使用费,也必须在执行合营企业合同5年以后
C.合营企业合同约定的合营期间为10年,在该期限内乙公司不能变动场地使用费
D.即使因经济发展、供需状况和环境条件等发生变化需要调整,最多也不能超过三次
网考网参考答案:C
网考网解析:

[考点] 场地使用费 [解析]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第48条规定:“场地使用费在开始用地的5年内不调整。以后随着经济的发展、供需情况的变化和地理环境条件的变化需要调整时,调整的间隔期应当不少于3年。场地使用费作为中国合营者投资的,在该合同期限内不得调整。” 查看试题解析出处>>

发布评论 查看全部评论

相关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