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级建造师考试

北京施工企业与深圳销售公司于2011年7月在长沙市签订了建筑材料买卖合

2017年09月22日来源:一级建造师考试 所有评论

【单选题】北京施工企业与深圳销售公司于2011年7月在长沙市签订了建筑材料买卖合同。合同约定将材料运送到上海市的工程所在地,并约定合同争议由“原告所在地或者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管辖”。后因北京施工企业拖欠货款,深圳销售公司在深圳市的法院起诉北京施工企业。下列关于管辖权的说法中,正确的是( )。
A.深圳市的人民法院或长沙市的人民法院均有管辖权
B.北京市的人民法院有管辖权
C.上海市的人民法院有管辖权
D.合同约定的管辖法院条款无效
网考网参考答案:A
网考网解析:

《民事诉讼法》第23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第34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题中,当事人约定由“原告所在地或者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管辖”符合法律规定。故A为正确选项。 查看试题解析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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