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级建造师考试

《工程法规》知识点:保证

来源:网考网二级建造师 所有评论

保证

三保:

>> 人保:保证合同

>> 物保:抵押合同、质押合同、留置

>> 钱保:定金合同

注意: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

保证的基本法律规定

(一)保证合同——书面(保证人与债权人)

(二)保证方式

(1)一般保证——先找债务人,再找保证人

(2)连带保证——可找债务人或保证人偿还

约定不明——连带保证

(三)保证人资格——法人、其他组织或公民

不可以作为保证人的(3种):

①国家机关

②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③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职能部门,分支机构有书面授权可以

(四)保证责任

1.担保范围——主债权、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费用

约定不明——全部范围担保

2.保证期间

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内或按约定

3.保证期间合同变更

债务人变更应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

债权人变更,保证继续有效;

变更主合同,应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

建设工程施工常用的担保种类

>> 施工投标保证金:现金、银行保函、保兑支票、银行汇票、现金支票(保函属于保证,支票、汇票属于质押)

>> 施工合同履约保证金:银行或担保公司向招标人出具履约保函或保证书

>> 工程款支付担保: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的,招标人应当同时向中标人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银行保函)

>> 预付款担保:承包人提供偿还发包人预付款的担保

1.施工企业提交的履约保函,属于《担保法》规定的( )担保。

A.留置

B.保证

C.定金

D.质押

『正确答案』B

『答案解析』本题考查的是保证的形式。履约保函属于担保方式的保证。

2.按照《担保法》的规定,可以作为保证人的是( )。

A.厂矿的职能部门

B.有限责任公司

C.政府机关

D.某高等学校

『正确答案』B

『答案解析』本题考查的是保证人的资格。有限责任公司是独立法人可以作为保证人,厂矿的职能部门、政府机关和某高等学校不能作为保证人。

3.甲乙双方签订买卖合同,丙为乙的债务提供保证,但担保合同未约定担保方式及保证期间。关于该保证合同的说法,正确的有( )。

A.保证期间与买卖合同的诉讼时效相同

B.丙的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

C.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12个月内

D.甲在保证期内未经丙书面同意将主债权转让给丁,丙不再承担责任

E.甲在保证期间未要求丙承担保证责任,则丙免除保证责任

『正确答案』BE

『答案解析』本题考查的是保证的方式、期间和责任。保证方式没有约定视为连带保证,保证的期间没有约定,视为6个月。在保证期间不得随意更换债务人,更换债权人保证继续有效。

相关推荐

发布评论 查看全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