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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错题:2013年9月,债权人甲公司对债务人乙公司提出破产申请。根据企业破产法

2017年09月08日来源:注册会计师考试 所有评论

根据网考网考试中心的统计分析,以下试题在2017/9/7日注册会计师考试习题练习中,答错率较高,为:80%
【多选题】2013年9月,债权人甲公司对债务人乙公司提出破产申请。根据企业破产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
A、甲公司应提交乙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证据
B、甲公司应提交乙公司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证据
C、乙公司就甲公司的破产申请,在收到法院通知之日起7日内可向法院提出异议
D、如乙公司对甲公司所负债务存在连带保证人,则乙公司可以该保证人具有清偿能力为由,主张其不具备破产原因
网考网参考答案:A、C,答错率:80%
网考网试题解析:

参考解析:【解析】(1)选项AB:债权人申请破产的,应当证明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不需要证明债务人资不抵债;(2)选项C:债务人对债权人提出的破产申请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人民法院的通知之日起7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并提交相关的证据材料;(3)选项D:相关当事人以对债务人的债务负有连带责任的人未丧失清偿能力为由,主张债务人不具备破产原因的,人民法院应不予支持。  查看试题解析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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