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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注册会计师甲、乙、丙共同出资设立一特殊的普通合伙制的会计师事务所

2018年07月12日来源:注册会计师考试 所有评论

注册会计师甲、乙、丙共同出资设立一特殊的普通合伙制的会计师事务所。甲、乙在某次审计业务中,因故意出具不实审计报告被人民法院判决由会计师事务所赔偿当事人80万元。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下列有关该赔偿责任承担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
A、甲、乙、丙均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B、以该会计师事务所的全部财产为限承担责任
C、甲、乙、丙均以其在会计师事务所中的财产份额为限承担责任
D、甲、乙应当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丙以其在会计师事务所中的财产份额为限承担责任

网考网参考答案:D

网考网解析:

 根据合伙企业法规定,一个合伙人或者数个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合伙企业债务的,应当承担无限责任或者无限连带责任,其他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为限承担责任。选项D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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