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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甲公司欠乙公司10万元货款到期未付,乙公司向法院提出对甲公司破产

2018年07月20日来源:注册会计师考试 所有评论

甲公司欠乙公司10万元货款到期未付,乙公司向法院提出对甲公司破产清算的申请。根据企业破产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处理或表述不正确的有( )。
A、甲公司在收到人民法院的通知之日起第12天,向法院提出异议,并提交相关的证据材料
B、甲公司提出该笔债务的连带责任保证人并未丧失清偿能力,主张自己不具备破产原因,法院予以支持
C、甲公司以乙公司未预先交纳诉讼费用为由,对破产申请提出异议,法院予以支持
D、甲公司拒不提交债权债务清册等有关材料的,法院应不予受理乙公司的申请

网考网参考答案:A、B、C、D

网考网解析:

本题考核人民法院破产申请的相关规定。选项A:债务人对债权人提出的破产申请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人民法院的通知之日起“7日内”向法院提出,并提交相关的证据材料;选项B:相关当事人以对债务人的债务“负有连带责任的人”未丧失清偿能力为由,主张债务人不具备破产原因的,法院应不予支持;选项C:相关当事人以申请人未预先交纳诉讼费用为由,对破产申请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选项D:债务人不能提交或拒不提交有关材料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对破产申请的受理和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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