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会计师考试

解析:代位权是指出债务入怠于行使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入可以向人

来源:网考网注册会计师 所有评论

【单选题】代位权是指出债务入怠于行使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入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根据《合同法》规定,下列属于代位权行使所必备的条件是( )。
A.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
B.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承担
C.债务人与债权人的合同关系即将到期
D.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
网考网参考答案:A
网考网解析:

[解析] 本题考核合同保全措施中的代位权。债权人提起代位权诉讼应当符合的条件之一是: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D项是债权人可以行使撤销权的情形; 查看试题解析出处>>

相关推荐

发布评论 查看全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