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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人民法院于2005年11月10日受理某国有企业破产案件,12月10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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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选题】人民法院于2005年11月10日受理某国有企业破产案件,12月10日作,出破产宣告裁定。在破产企业清算时,下列选项中,清算组可依法行使撤销权的有()。
A.该企业上级主管部门于2005年6月1日从该企业无偿调出价值50万元的机器设备一套
B.该企业于2005年9月10日将价值50万元的车辆作价8万元转让他人
C.该企业于2005年7月8日与其债务人签订协议,放弃其15万元债权
D.该企业于2005年5月1日对应于同年12月16日到期的债务提前予以清偿

网考网参考答案:A、B、C
网考网解析:

[解析] 本题考核撤销权的规定。清算组行使撤销权的期间为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前 6个月至破产宣告之日。本题人民法院于2005年11月10日受理该国有企业破产案件,在受理破产案件之前的6个月也就是5月10日到破产宣告日12月10日之间发生的行为可以行使撤销权。选项D的行为发生在2005年5月1日,是不得行使撤销权的。 document.getElementById("warp").style.display="none"; document.getElementById("content").style.display="block"; 查看试题解析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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