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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万方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为“万方公司”)拟与万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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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析解答题】万方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为“万方公司”)拟与万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万象公司”)合并,万方公司并人万象公司。为此,万方公司董事会拟定了与万象公司合并的方案,之后提交公司股东会讨论。万方公司共有股东9人,其中有7人出席了此次股东会,这些股东所代表的股份占公司股份总额的85%,有5位股东对董事会提交的合并方案投了赞成票,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70%,该合并方案为此未能通过。此后,万方公司董事会再次与万象公司协商,章出第二份合并方案,万方公司第一大股东A公司持有公司45%的股权,股东A提议将第二份合并方案再次提交公司股东会讨论。于是万方公司董事会根据股东A的提议,召集了公司临时股东会,该次会议最终依法定程序通过,同意将万方公司并入万象公司。但是,万方公司的股东D在临时股东会上,就该合并方案投了反对票,股东D持有万方公司5%的股权。于是,股东D要求万方公司回购其所持有的公司股权。但公司认为股东D提出的回购价格过高,为此拒绝了股东D的回购请求。万方公司与万象公司合并方案通过后,万方公司在作出合并决议后的第5天即6月5日将该公司合并的事宜通知公司的债权人,并于6月20日在报纸上刊登了有关公司合并事宜的公告。万方公司的原债权人甲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于7月8日在报纸上得知万方公司合并的消息后,有代表公司股份l/3以上的股东立即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讨论有关债权申报的问题,股东会- 致同意由董事会具体负责解决该债务问题。甲公司总经理受董事会之托,代表公司董事会于7月lO日向万象公司申报债权,直至8月底万方公司也没有向甲公司清偿债务。万方公司与万象公司合并的过程中,工商部门发现公司个人股东B在公司成立后有抽逃资金的行为;并且该公司有在会计账册以外另立会计账册的行为。工商部门对万方公司的行为依法进行了处罚,在万方公司改正错误,并依法清理债务后,予以办理变更登记,并公告。万方公司与万象公司合并后,万方公司将其持有的一一张已承兑的银行汇票交给万象公司,该汇票的到期日为年1月20日。万象公司为了向供货单位支付货款将该汇票背书给B公司,B公司持票后于年2月1日向承兑银行要求付款,但遭到银行的拒绝。理由有二:一是,该汇票背书不连续万象公司不是通过背书的方式取得该汇票,而背书是我国《票据法》规定的唯一合法的转让方式;二是,该汇票已超过付款提示期限。问:(1)万方公司董事会第一次提交的合并方案股东会为什么没有通过 股东D是否有权要求公司回购其所持有的公司股权 其请求被公司拒绝后,股东D可以采取什么措施 以上问题分别说明理由。(2)甲公司临时股东会召开的情形是否符合法定条件 请说明理由。万方公司就公司合并事项,通知债权人的时间和方式是否合法 债权人甲公司申报债权的时间是否符合要求 在万方公司没有向甲公司清偿债务的情况下,能否合并 请分别说明理由。(3)对万方公司股东B抽逃资金的行为应如何处罚 对万方公司没立账外账的行为应如何处罚 (4)万象公司能否享有该汇票的权利 付款银行的抗辩理由是否能成立 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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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题答案:(1)万方公司董事会第一次提交的方案没有通过的原因是股东会的决议未达到法定比例。根据《公司法》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讨论决定公司合并、分立等事项时,必须经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股东会决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而该公司股东会的表决未达到股东表决权的2/3。股东D有权要求公司回购其所持有的公司股权。因为《公司法》规定,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决议通过后,对股东会议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回购其股权。其请求被公司拒绝后,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股东D可以自股东会会议通过之日起90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甲公司临时股东会的召开符合法定条件。《公司法》规定,有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公司应当召开。万方公司就公司合并事项,通知债权人的时间和方式,以及债权人甲公司申报债权的时间都是合法的。因为《公司法》规定,公司发生合并的,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本案中万方公司自作出合并决议的5日内向债权人发出通知,30日内在报纸上进行公告。债权人甲公司没有接到万方公司的合并通知,其自公告之日起第20日向万方公司申报债权。故以上做法均符合法律规定。在万方公司没有向甲公司清偿债务时,公司不能合并。因为万方公司于年6月20日进行公告,债权人甲公司于7月10日向其申报债权,符合公司法规定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债权人申报债权的要求。而万方公司一直没有向甲公司清偿债务,根据公司法律制度的规定,公司合并的,应当自公告之日起45日后申请登记,提交合并协议和合并决议或者决定以及公司在报纸上登载公司合并公告的有关证明和债务清偿或者债务担保情况的说明。由于万方公司没有向债权人甲公司清偿债务,故不能如实提供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担保的说明,公司登记机关不能为此办理有关合并登记的事项。 (3)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对万方公司股东B抽逃资金的行为,应责令其改正,处以抽逃出资金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在法定的会计账册之外另立会计账册的,责令改正,处以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4)万象公司享有该汇票的权利。因为《公司法》规定,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新设的公司承继。万方公司与万象公司的合并属于吸收合并,合并之后万象公司依然存在,所以有权享有该汇票的权利。付款银行的抗辩理由不能成立。第一,根据《票据法》的规定,票据权利的取得方式除了出票、背书之外,还可通过税收、赠与、继承、企业合并等方式取得;第二,该汇票为已承兑的汇票,已承兑的汇票即使持票人超过付款提示期限提示付款的,承兑人仍然须承担付款的责任。所以,承兑银行的抗辩理由不成立。 答案解析:暂无解析 document.getElementById("warp").style.display="none"; document.getElementById("content").style.display="block"; 查看试题解析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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