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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背书人未记载被背书人名称即将票据交付他人的,持票人在票据被背书人栏内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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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断题】背书人未记载被背书人名称即将票据交付他人的,持票人在票据被背书人栏内记载自己的名称与背书人记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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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考网解析:

[解析] 本题考核汇票背书记载事项。我国票据法不承认不记名背书,汇票背书人背书时,被背书人名称属于绝对记载事项。如果汇票背书人背书时不记载被背书人名称,汇票转让将不成立,背书行为无效。但根据《高法审理票据纠纷案司法解释》的规定,背书人未记载被背书人名称即将票据交付他人的,持票人在票据被背书人栏内记载自己的名称与背书人记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document.getElementById("warp").style.display="none"; document.getElementById("content").style.display="block"; 查看试题解析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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