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会计师考试

解析: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应当召开股份有限公司临时股东大会的情形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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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选题】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应当召开股份有限公司临时股东大会的情形有()。
A、董事会成员不足公司章程所规定人数的2/3
B.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股本总额的1/4
C.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D.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网考网参考答案:A、C、D
网考网解析:

[考点] 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情形 [解析] 《公司法》第101条规定:股东大会应当每年召开一次年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两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1)董事人数不足本法规定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2/3时;(2)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1/3时;(3)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4)董事会认为必要时;(5)监事会提议召开时;(6)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ACD项为正确答案。 document.getElementById("warp").style.display="none"; document.getElementById("content").style.display="block"; 查看试题解析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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