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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甲实木地板厂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07年5月有关生产经营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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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析解答题】甲实木地板厂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07年5月有关生产经营情况如下,
(1)从油漆厂购进钢琴漆200吨,每吨不含税单价1万元,取得油漆厂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货款200万元、增值税34万元。
(2)向农业生产者收购木材30吨,收购凭证上注明支付收购货款42万元,另支付运输费用3万元,取得运输公司开具的普通发票;木材验收入库后,又将其运往乙地板厂加工成未上漆的实木地板,取得乙厂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支付加工费8万元、增值税1.36万元,甲厂收回实木地板时乙厂代收代缴了甲厂的消费税。
(3)甲厂将委托加工收回的实木地板的一半领用继续加工上漆,当月生产实木地板2 000箱,销售实木地板1500箱,取得不含税销售额450万元。
(4)当月将自产实木地板100箱用于本企业会议室装修。
(提示:实木地板消费税税率5%;实木地板成本利润率5%,所有应认证的发票均经过了认证)
要求:
(1)计算甲厂当月应缴纳的增值税。
(2)计算甲厂被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3)计算甲厂当月销售应缴纳的消费税。

网考网解析:
试题答案:(1)应纳增值税 1)外购油漆和委托加工的进项税额=(34+1.36)万元=25.36万元 外购木材进项税额=(42×13%+3×7%)万元=5.67万元 这里考点是收购免税农产品计算抵扣进项税的13%规定扣除率和运输计算抵扣进项税的7%的规定扣除率 2)当期进项税合计=(35.36+5.67)万元=41.03万元 3)销售和视同销售实木地板销项税额=(450×17%+450÷1500×100×17%)万元= (76,5+5.1)万元=81.6万元 4)应缴纳增值税=(81.6-41.03)万元=40.57万元 (2)被代收代缴消费税 1)收回加工实木地板组成计税价格=[42×(1-13%)+3×(1-7%)+8)万元÷(1- 5%)=(36.54+2.79+8)万元÷(1-5%)=49.82万元 2)加工收回实木地板被代收代缴消费税=49.82万元×5%=2.49万元 因为没有同类价格,只能组价计税。在组价时注意收购实木的42万元收购款中计算扣除了13%的进项税,剩余(1—13%)的部分计入了采购成本;支付3万元运费中计算扣除了7%的进项税,剩余(1-7%)的部分计入了采购成本 (3)当月应缴纳消费税 1)销售和视同销售实木地板应纳消费税=(450+450÷1500×100)万元×5%=480万元×5%=24万元 2)生产领用外购委托加工具木地板时应抵扣消费税=2.49万元×50%=1.25万元 3)应缴纳消费税=(24-1.25)万元=22.75万元 答案解析:暂无解析 document.getElementById("warp").style.display="none"; document.getElementById("content").style.display="block"; 查看试题解析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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