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会计师考试

解析:陈某是甲自行车厂技术开发科工程师,专门负责新产品研究工作,2003年1

来源:网考网注册会计师 所有评论

【分析解答题】陈某是甲自行车厂技术开发科工程师,专门负责新产品研究工作,2003年10月退休。2005年2月,陈某利用过去工作中积累的资料,研究出“减震自行车”,经在乙机械厂试验,效果极佳。2005年5月,乙机械厂生产了50台用于销售,市场反映良好。2005年6月,陈某将“减震自行车”以个人的名义向中国专利局提出专利申请。
甲自行车厂得知消息后,向专利局提出撤销陈某专利权的请求。甲自行车厂认为陈某开发的新技术是使用其工作期间积累的资料完成的,所以属于职务发明。乙机械厂提出陈工程师加工“减震自行车”时,利用了其单位的设备,所以,该专利技术应由乙机械厂与陈某共有。
问题:
(1) 甲自行车厂的请求是否能够成立 为什么
(2) 乙机械厂的请求是否能够成立 为什么
(3) 陈某的专利请求是否能够成立 为什么

网考网解析:
试题答案:(1) 甲自行车厂的请求不能成立。《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退职、退休或调动工作一年以内做出的,与其在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分配的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属于职务发明创造,其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发明人或设计人所在的单位。本案由于陈某已退休1年多,不符合职务发明的条件,故甲自行车厂的请求不能成立。 (2) 乙机械厂的请求不能成立。《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为职务发明创造。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该单位;申请被批准后,该单位为专利权人。非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发明人或设计人;申请被批准后,该发明人或者设计人为专利权人。”“《专利法》所称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是指本单位的资金、设备、零部件、原材料或者不对外公开的技术资料等。”乙机械厂未对技术开发提供过实质性帮助,不能共享专利。 (3) 陈某的专利请求不能成立。《专利法》规定:“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和实用新型,应当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新颖性是指在申请日以前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在国内公开使用过或者以其他方式为公众所知,也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由他人向专利局提出过申请并且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中。”陈某将发明在乙机械厂试验,又制造了50台用于销售。据此,该技术已公开实施,不具有新颖性,不符合授予专利的条件。 答案解析:暂无解析 document.getElementById("warp").style.display="none"; document.getElementById("content").style.display="block"; 查看试题解析出处>>

相关推荐

发布评论 查看全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