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会计师考试

解析:2000年1月17日,某食品商场为支付某食品加工厂的货款,签发金额为人

来源:网考网注册会计师 所有评论

【分析解答题】2000年1月17日,某食品商场为支付某食品加工厂的货款,签发金额为人民币2800元的农业银行转账支票一张,未记载收款人名称就交付了支票。1月19日,有人持该支票到某饲料厂购买饲料,此时,该转账支票的大小写金额均为人民币12800元,并且未有任何背书。饲料厂收下支票当日,在背书人与被背书人栏内记下自己的印章作为背书,再以持票人身份将该支票交给农业银行的甲营业所,由该所于当日通过农业银行某支行乙营业所从某食品商场银行账户上划走人民币12800元,转入饲料厂账户。1月底某食品商场与其开户银行对账时,发现账上存款短缺10000元。经双方核查,发现该转账支票金额与存根不同,已被改写。经协商无果,某商场向法院提起诉讼,称转账支票已被涂改,请求确定该票据无效,并判令饲料厂向其承担经济损失 12800元;支票金额有明显涂改痕迹,某农业银行营业所未按规定审查,错划款项,造成食品商场经济损失,也应承担责任。
饲料厂辩称:收下支票后经财务人员审核,没有发现有涂改和可疑之处,又是通过银行按正常途径收款的,自己无责任。
银行甲营业所称:银行对转账支票的审核手续为印鉴是否相符,日期是否有效以及大小写金额是否一致。经审核,该三要素符合。而发生存根与原件不一致的情况,银行不负责任。
银行乙营业所称;收票时经多人仔细审阅,支票的大小写金额均无涂改痕迹,故自己无责任。
经司法技术鉴定,认为该转账支票上金额字迹系消退后书写形成。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回答下列问题:
(1) 某食品商场认为该支票被涂改而无效,你认为是否正确
(2) 饲料厂是否应对某食品商场承担经济损失 为什么
(3) 农业银行的两家营业所是否应对某食品商场承担责任 请说明理由。

网考网解析:
试题答案:(1) 票据属于要式法律行为,被变造的票据其票据形式不存在欠缺,所以,某食品商场认为该支票被变造而无效,其观点是不正确的。 (2) 饲料厂不享有票据权利。首先,饲料厂不是通过出票行为取得票据的,也不是通过其他法定形式取得票据的,如企业合并、接受赠与等,而是通过票据转让方式取得票据的。我国《票据法》规定,票据的转让只能采用背书的方式。其次,《票据法》义规定,以背书转让的票据,背书应当连续。本案中饲料厂收到的该支票上未有任何背书,其在背书人和被背书人栏内都记下自己的印章作为背书,显然是不合法的,所以饲料厂因取得的票据背书不连续不享有该支票的票据权利。 如上所述,饲料厂不享有票据权利,所以应返还已取得的票款,即饲料厂应当对某食品商场承担经济损失。《票据法》规定,在变造之前签章的人,对原记载事项负责;在变造之后签章的人,对变造之后的记载事项负责;不能辨别足在票据变造之前或者之后答章的,视同在变造之前签章。就本案而言,饲料厂既是该转账支票的背书人又是被背书人,并且在此之前该支票已被变造。根据上述法律规定,饲料厂应当对变造之后的支票上的记载事项负责。饲料厂所取得支票上的票据权利应返还给某食品商场,但应限于某商场损失的10000元,即是被变造之后比原支票记载金额多出的部分。 (3) 农业银行的两家营业所也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尽管银行作为付款人对票据的审查仅限于形式审查,即审查票据的背书是否连续、绝对记载事项是否齐全、格式是否符合要求等,并且只要尽到一般注意即可。但是,本案中,陶家营业所对背书是否连续的审查显然未尽到一般注意的义务,故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答案解析:暂无解析 document.getElementById("warp").style.display="none"; document.getElementById("content").style.display="block"; 查看试题解析出处>>

相关推荐

发布评论 查看全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