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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条之一规定:“在安全事故发生后,负有报告职责

2018年07月05日来源:安全工程师考试 所有评论

《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条之一规定:“在安全事故发生后,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情节严重的,处( )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 )有期徒刑。”正确答案为( )。
A.三年以下;五年以上
B.五年以下;五年以上
C.五年以下;五年以上十年以下
D.三年以下;三年以上七年以下

网考网参考答案:D

网考网解析:

《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条之一规定:“在安全事故发生后,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不报、谎报事故罪,是指在安全事故发生后,负有报告责任的人员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情节严重的行为。
“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是指矿山生产经营单位的负责人、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负责生产经营管理的投资人以及其他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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