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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企业应

2018年07月18日来源:安全工程师考试 所有评论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经营场所,储存危险化学品的,还应当有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储存设施;
(二)从业人员经过专业技术培训并经考核合格;
(三)有健全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
(四)有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五)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和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网考网参考答案:A、B、E

网考网解析:

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危险化学品(公路)运输企业、水路运输企业的驾驶员、船员、装卸管理员、押运人员、申报人员、集装箱装箱现场检察员,必须掌握危险化学品运输的安全知识,并经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交通部门考核合格,取得上岗资格证,方可上岗作业。参见教材P1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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