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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刑法》第139条规定,在安全事故发生后,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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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139条规定,在安全事故发生后,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矿山生产安全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列情形中,应当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的是(  )。
A.导致事故后果扩大,增加死亡2人的
B.导致事故后果扩大,增加重伤9人的
C.采用命令方式阻止他人报告事故情况导致事故后果扩大的
D.导致事故后果扩大,增加直接经济损失260万元的

网考网参考答案:C

网考网解析:

【考点】量刑情节的规定。
【解析】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矿山生产安全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条第2款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139条之一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1)导致事故后果扩大,增加死亡3人以上,或者增加重伤10人以上,或者增加直接经济损失300万元以上的。
(2)采用暴力、胁迫、命令等方式阻止他人报告事故情况导致事故后果扩大的。
(3)其他特别严重的情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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