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银行可承受的风险程度应当是可定性化指标,可以与商业银行的资本总额相联系,也可以与个人理财业务收入等其他指标相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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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风险管理指引》第三十八条规定,商业银行可承受的风险程度应当是量化指标,可以与商业银行的资本总额相联系,也可以与个人理财业务收入等其他指标相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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