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1 一般规定
4.1.1 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区、液化石油气储罐区、可燃、助燃气体储罐区、可燃材料堆场等,应设置在城市(区域)的边缘或相对独立的安全地带,并宜设置在城市(区域)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
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区)宜布置在地势较低的地带。当布置在地势较高的地带时,应采取安全防护设施。
液化石油气储罐(区)宜布置在地势平坦、开阔等不易积存液化石油气的地带。
4.1.2 桶装、瓶装甲类液体不应露天存放。
4.1.3 液化石油气储罐组或储罐区四周应设置高度不小于1.0m的不燃烧体实体防护墙。
4.1.4 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区、液化石油气储罐区、可燃、助燃气体储罐区、可燃材料堆场,应与装卸区、辅助生产区及办公区分开布置。
4.1.5 甲、乙、丙类液体储罐,液化石油气储罐,可燃、助燃气体储罐,可燃材料堆垛与架空电力线的最近水平距离应符合本规范第12.2.1条的规定。
4.2 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区)的防火间距
4.2.1 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区)、乙、丙类液体桶装堆场与建筑物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4.2.1的规定。
表4.2.1 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区),乙、丙类液体桶装堆场与建筑物的防火间距(m)
类别 | 一个罐区或堆场的总储量V(m3) | 建筑物的耐火等级 | 室外变、 配电站 | |||
一、二级 | 三级 | 四级 | ||||
高层民用建筑 | 建筑 | |||||
甲、乙类液体 | 1≤V<50 200≤V<1000 1000≤V<5000 | 40 50 60 70 | 12 15 20 25 | 15 20 25 30 | 20 25 30 40 | 30 35 40 50 |
丙类液体 | 5≤V<250 250≤V<1000 1000≤V<5000 5000≤V<25000 | 40 50 60 70 | 12 15 20 25 | 15 20 25 30 | 20 25 30 40 | 24 28 32 40 |
注:1 当甲、乙类液体和丙类液体储罐布置在同一储罐区时,其总储量可按1m3甲、乙类液体相当于5m3丙类液体折算。
2 储罐防火堤外侧基脚线至建筑物的距离不应小于10m。
3 甲、乙、丙类液体的固定顶储罐区或半露天堆场和乙、丙类液体桶装堆场与甲类厂房(仓库)、民用建筑的防火间距,应按本表的规定增加25%,且甲、乙类液体的固定顶储罐区或半露天堆场及乙、丙类液体桶装堆场与甲类厂房(仓库)、裙房、单层或多层民用建筑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25m,与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的防火间距,应按本表四级耐火等级建筑的规定增加25%。
4 浮顶储罐区或闪点大于120℃的液体储罐区与建筑物的防火间距,可按本表的规定减少25%。
5 当数个储罐区布置在同一库区内时,储罐区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本表相应储量的储罐区与四级耐火等级建筑之间防火间距的较大值。
6 直埋地下的甲、乙、丙类液体卧式罐,当单罐容积不大于50m3,总容积不大于200m3时,与建筑物之间的防火间距可按本表规定减少50%。
7 室外变、配电站指电力系统电压为35kV~500kV且每台变压器容量在10MV·A以上的室外变、配电站以及工业企业的变压器总油量大于5t的室外降压变电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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