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3.1 除本规范另有规定者外,建筑的防火分区允许面积和建筑允许层数应符合表5.3.1的规定。当建筑内设置自动灭火系统时,防火分区的允许建筑面积可按本表的规定增加1.0倍;局部设置时,增加面积可按该局部面积的1.0倍计算。
表5.3.1 建筑的耐火等级、允许层数和防火分区允许建筑面积
名称 | 耐火 等级 | 建筑高度或 允许层数 | 防火分区的允许建筑面积(m2) | 备 注 |
高层 民用 建筑 | 一、二级 | 符合表5.1.1的规定 | 1500 | 1.体育馆、剧院的观众厅,其防火分区允许建筑面积可适当放宽; 2.当高层建筑与其裙房之间未设置防火墙等防火分隔设施时,裙房的防火分区允许建筑面积不应大于1500m2。 |
裙房,单层或多层民用建筑 | 一、二级 | 1.单层公共建筑的建筑高度不限; 3.其他民用建筑的建筑高度不大于24m。 | 2500 | |
三级 | 5层 | 1200 | — | |
四级 | 2层 | 600 | — | |
地下、半地下建筑(室) | 一级 | 不宜超过3层 | 500 | 设备用房的防火分区允许建筑面积不应大于1000m2。 |
5.3.2 当建筑物内设置自动扶梯、敞开楼梯等上下层相连通的开口时,其防火分区面积应按上下层相连通的面积叠加计算。当相连通楼层的建筑面积之和大于本规范第5.3.1条的规定时,应划分防火分区。
5.3.3 建筑物内设置中庭时,中庭与每层之间应进行防火分隔,防火分隔物的耐火极限不应小于3.00h。必须设置的门或窗,应采用火灾时可自行关闭的甲级防火门或甲级防火窗。
5.3.4 防火分区之间应采用防火墙分隔。当采用防火墙确有困难时,可采用防火卷帘等防火分隔设施分隔。采用防火卷帘时应符合本规范第6.5.2条的规定。
5.3.5 设置在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中的营业厅、展览厅,当该建筑为单层或仅设置在多层建筑的首层,并设置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自动灭火系统时,其每个防火分区的允许建筑面积可适当扩大,但不应大于10000m2。
5.3.6 设置在高层建筑或与高层建筑间未设置防火墙等防火分隔设施的裙房内的商业营业厅、展览厅等,当设置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自动灭火系统时,且采用不燃烧或难燃烧材料装修时,其地上部分的防火分区允许建筑面积不应大于4000m2,地下部分的防火分区允许建筑面积不应大于2000m2。
5.3.7 地下商店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营业厅不应设置在地下三层及三层以下;
2 不应经营和储存火灾危险性为甲、乙类储存物品属性的商品;
3 当设置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自动灭火系统时,营业厅每个防火分区的允许建筑面积可为2000m2;
4 当地下商店总建筑面积大于20000m2时,应采用不开设门窗洞口的防火墙分隔。相邻区域确需局部连通时,应选择下列措施进行防火分隔:
1)下沉式广场等室外开敞空间。该室外开敞空间的设置应能防止相邻区域的火灾蔓延和便于安全疏散,并应符合本规范第6.4.13条的规定;
2)防火隔间。该防火隔间的墙应为实体防火墙,并应符合本规范第6.4.14条的规定;
3)避难走道。该避难走道应符合本规范第6.4.15条的规定;
4)防烟楼梯间。该防烟楼梯间及前室的门应为火灾时能自行关闭的常开式甲级防火门。
5.3.8 当餐饮、商店等商业设施通过有顶棚的步行街连接时,其防火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步行街两侧建筑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2 步行街的宽度不应小于两侧建筑相应的防火间距要求,长度不宜大于300m;
3 步行街的顶棚材料应采用不燃或难燃材料,其承重结构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0.50h;
4 面向步行街一侧的建筑围护构件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1.00h;当步行街的宽度不小于12m时,耐火极限可不限,但应采用不燃材料。毗邻商铺之间均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墙体分隔;
5 步行街两侧商铺的出口可直接通至步行街,但通过步行街到达最近室外安全地点的步行距离不应大于60m;
6 步行街顶棚高度不应小于6.0m,顶棚应设置排烟口并均匀布置,其总面积不应小于步行街地面面积的20%;
步行街内每隔50m应设置消火栓和消防软管卷盘。长度超过150m的步行街内应设置消防应急照明、疏散指示标志和消防应急广播系统;
7 当步行街的长度大于24m时,应满足消防车通行的需要;当步行街的长度超过150m时,应在中间部位设置进入步行街的消防车道;
8 当步行街为全封闭内街时,应按本规范有关中庭的要求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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