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4.1 民用建筑的平面布置,应结合不同场所的实际用途及其火灾危险性、安全疏散要求等因素合理布置。建筑中火灾危险性较大的场所应采取防火分隔措施与其他部位分隔。
5.4.2 经营、存放和使用甲、乙类物品的商店、作坊和储藏间,严禁设置在民用建筑内。
5.4.3 老年人活动场所及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宜设置在独立的建筑内。当必须设置在其他民用建筑内时,应具有独立的安全出口。)
5.4.4 一、二级耐火等级的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和儿童游乐厅等儿童活动场所不应设置在四层及四层以上楼层或地下、半地下建筑(室)内;单独建造时,不应超过3层。
三级耐火等级的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和儿童游乐厅等儿童活动场所、老年人建筑和医院、疗养院的住院部分不应设置在三层及三层以上楼层或地下、半地下建筑(室)内;单独建造时,不应超过2层。
三级耐火等级的商店、学校、电影院、剧院、礼堂、食堂、菜市场不应设置在三层及三层以上楼层。单独建造时,不应超过2层。
四级耐火等级的学校、食堂、菜市场、托儿所、幼儿园、老年人建筑、医院建筑应为单层建筑或设置在建筑的首层。
5.4.5 歌舞厅、录像厅、夜总会、放映厅、卡拉OK厅(含具有卡拉OK功能的餐厅)、游艺厅(含电子游艺厅)、桑拿浴室(不包括洗浴部分)、网吧等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宜设置在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物内的首层、二层或三层的靠外墙部位,不宜布置在袋形走道的两侧或尽端。受条件限制必须布置在袋形走道的两侧或尽端时,最远房间的疏散门至最近安全出口的距离不应大于9m。受条件限制必须布置在建筑物内首层、二层或三层以外的其他楼层时,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不应布置在地下二层及二层以下。当布置在地下一层时,地下一层地面与室外出入口地坪的高差不应大于10m;
2 一个厅、室的建筑面积不应大于200m2,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不燃烧体隔墙和不低于1.00h的不燃烧体楼板与其他部位隔开,厅、室的疏散门应设置乙级防火门。
5.4.6 高层建筑内的观众厅、会议厅、多功能厅等人员密集的场所,应设在首层或二、三层。当必须设置在其他楼层时,除本规范另有规定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一个厅、室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2个,且建筑面积不宜超过400m2;
2 必须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3 幕布和窗帘应采用经阻燃处理的织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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