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游资格证考试

解析:案例五案情介绍(文中姓名都是化名)2002年2月,甲旅行社接待香港某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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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析解答题】案例五案情介绍(文中姓名都是化名)2002年2月,甲旅行社接待香港某旅游团。按照合同约定,该旅行团在北京游览4天,其中2月11日游览长城。甲旅行社委派导游王某担任该团陪同。王某无正当理由,而且也未征得该旅游团的同意,擅自对游览日程作了变更,将游览长城改为2月14日,即离京前一天,而将2月11日改为购物。该旅游团对此变更曾提出质疑,但导游员王某未作解释。不料,2月13日天降大雪。2月14日晨,该旅游团赴长城,车至八达岭山脚下,积雪封路,不能前行,该团只得返回。第2天,该团出境返港,并书面向旅游局投诉称,导游王某未征得旅游者同意,擅自变更接待计划,违反了合同约定,使该旅游团未能游览长城,旅行社应承担赔偿责任。甲旅行社辩称,变更旅游行程属导游员个人行为,与旅行社无关;而导游员王某则辩称,造成未能游览长城的原因是大雪封路,属于不可抗力,他本人可以不承担赔偿责任。法律问题1.导游员王某的辩称合理吗?如果不合理,其行为应受到什么样的处罚?2.旅行社的辩称合理吗?如果不合理,其应受到什么样的处罚?
网考网解析:
试题答案:案例分析 1.王某的辩称不合理。由于导游王某擅自改变旅游行程,才碰上大雪封路,造成该观光团未能游览长城,不属于不可抗力,所以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条例》第3条规定:“导游人员应当严格按照旅行社确定的接待计划,安排旅游者的旅行、游览活动,不得擅自增加、减少旅游项目或者终止导游活动。”旅行社确定的接待计划(旅游行程计划)是经旅游者认可的,是旅行社与旅游者订立的旅游合同的一部分。本案中,导游王某擅自改变旅游行程,变更接待计划,造成该观光团未能游览长城,违反了合同约定,当属违约行为。依据《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22条的规定,导游人员擅自变更接待计划的,“由旅游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暂扣导游证3至6个月;情节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部门吊销导游证并予以公告”。 2.旅行社的辩称不合理。导游是旅行社委派的,其行为应视为旅行社的行为。 旅行社必须对其委派的导游的行为后果承担责任。《合同法》第117条规定:“当事人迟延履行合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在本案中,造成该观光团未能游览长城的原因,并非不可抗力造成,而是该旅行社导游人员擅自变更旅游行程造成的。也就是说,旅行社违约在先,不可抗力发生在后,所以旅行社应对此承担责任。导游擅自改变日程,减少或变更参观项目,旅行社应退还景点门票、导游服务费,并赔偿同额违约金。甲旅行社赔偿旅游团损失后,可以向导游人员王某追偿。 答案解析:暂无解析 document.getElementById("warp").style.display="none"; document.getElementById("content").style.display="block"; 查看试题解析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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