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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在民事诉讼过程中,原告张某提供了甲乙丙丁四人的证言以支持其诉讼请求,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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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选题】在民事诉讼过程中,原告张某提供了甲乙丙丁四人的证言以支持其诉讼请求,其中甲为未成年人,乙是张某的弟弟,丙是张某代理人的妻子,丁是法院的院长,谁的证言可以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A.甲
B、乙
C.丙
D、丁

网考网参考答案:D
网考网解析:

[解析] 民事诉讼证据 [解析] 《民事证据规定》第69条规定:“下列证据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一)未成年人所作的与其年龄和智力状况不相当的证言; (二)与一方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有利害关系的证人出具的证言; (三)存有疑点的视听资料; (四)无法与原件、原物核对的复印件、复制品; (五)无正当理由未出庭作证的证人证言。” 据此,本题朋C项均属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的,而D项则并无限制。 document.getElementById("warp").style.display="none"; document.getElementById("content").style.display="block"; 查看试题解析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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