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硕士考试

简述代位权的成立条件及其效力表现.

2016年01月11日来源:法律硕士考试 所有评论

试题来源:2002年法律硕士联考模拟试题:民法学一
【分析解答题】简述代位权的成立条件及其效力表现.
网考网解析:
答:代位权是指债权人为保全自己的债权而以自己的名义代债务人行使其到期债权的权利.其成立条件有: (1)须债务人对第三人事有到期债权. (2)须债务人对第三人享有的债权非专属债务人自身,专属于债务人的债权不得代位行使. (3)须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 (4)须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人造成损害. (5)须债务人的债务已到期,债务人陷于迟延.行使代位权的效力表现... 查看试题解析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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