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硕士考试

请对下列文字进行简要分析:《唐律疏议.断狱律》规定:诸断罪皆须具引律、

2016年01月25日来源:法律硕士考试 所有评论

试题来源:2004年法律硕士全国联考法制史真题及解析(下)
【分析解答题】请对下列文字进行简要分析:《唐律疏议.断狱律》规定:诸断罪皆须具引律、令、格、式正文,违者笞三十。诸制敕断罪,临时处分,不为永格者,不得引为后比。若辄引,致罪有出入者,以故失论。
网考网解析:
【答案要点】 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唐代法律适用原则及司法官责任的有关规定。援法定罪是中华法系的优秀传统,法家坚持援法而治,事断于法的理想和原则。虽然,自汉开始,由于引礼入法,法律走向儒家化。但是在法律儒家化的过程中,援法定罪的精神始终被坚守,晋代刘颂的有关论述最具代表性。他说:“律法断罪,皆当以法律令正文,若无正文,依附名例断之,其正文名例所不及,皆不论。”到唐代,形成了礼法合一的法律大典,依情理法断案成为当时司法的主要精神,但援法断罪仍为唐律所采用。(2分) 唐律中此律条所包含的意思是:(1)法官断案定罪,必须根据律、令、格、式等国家制定的法律条文,如果违反,受笞刑三十;(2)司法官员根据皇帝颁布的制敕判案定罪,制敕如属临时针对具体违法、违令行为进行刑事或行政处罚,没有经过立法程序上升为“永格”的,在以后的断案中不得援用。如果法官妄加援用,而致使断罪有出入,属故意,以故意出入人罪论处,即采取反坐原则;属过失,以过失论出入人罪论... 查看试题解析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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