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日一练:法律硕士考试民法学每日一练(2018/2/1)
【分析解答题】简述代位权的成立条件及其效力表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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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析解答题】简述代位权的成立条件及其效力表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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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考网试题解析:
答:代位权是指债权人为保全自己的债权而以自己的名义代债务人行使其到期债权的权利.其成立条件有:
(1)须债务人对第三人事有到期债权.
(2)须债务人对第三人享有的债权非专属债务人自身,专属于债务人的债权不得代位行使.
(3)须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
(4)须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人造成损害.
(5)须债务人的债务已到期,债务人陷于迟延.行使代位权的效力表现在:
(6)对第三人的效力.债权人有权请求第三人履行其对债务所负的债务,但第三人对债务人事有的抗辩权(如同时履行抗辩权、时效抗辩权),均可对抗债权人。
(7)对债务人的效力.其处分该权利受到限制,债务人不得抛弃或转让其对第三人的债权.
(8)对债权人的效力.行使代位权所产生的利益归属于债务人,行使代位权的债权人与其他债权人处于相同的法律地位,对此利益不享有优先受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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