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硕士考试

解析:关于债的消灭制度的表述,错误的是( )。 A.债权为他人权利的标的

2018年07月31日来源:法律硕士考试 所有评论

【单选题】关于债的消灭制度的表述,错误的是( )。
A.债权为他人权利的标的时,债权不因混同而消灭
B.免除可以附条件,也可以附期限
C.债权人对债务人负有到期债务,债权人提取提存物的,债权人应当提供担保或者履行债务
D.对于债权债务关系因清偿而消灭的,清偿费用由债权人负担
网考网参考答案:D
网考网解析:

[评析] 考查要点是债的消灭。债权债务关系可因清偿(履行)、抵销、提存、免除、解除和混同等六种原因而消灭。根据《合同法》第106条的规定,债权和债务同归于一人的,合同的权利义务关系终止,但涉及第三人利益的除外。可见,在混同导致债权债务关系消灭的情况下,如果债权属于他人权利的标的时,从保护第三人利益出发,债权债务关系不消灭。因此,A项表述正确。免除是可以附条件和附期限的,但抵销不得附条件和附期限,因此,B项表述正确,考生也可以根据常识判断出该表述正确。根据《合同法》第104条的规定,债权人可以随时领取提存物,但债权人对债务人负有到期债务的,在债权人未履行债务或者提供担保之前,提存部门根据债务人的要求应当拒绝其领取提存物。可见,C项表述正确。清偿又称为履行,根据《合同法》第62条第6项的规定,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即由债务人负担。可见,D项表述错误,为应选项。 查看试题解析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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