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日一练:法律硕士考试民法学每日一练(2018/9/27)
【分析解答题】(合同法》第42条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提供虚假情况:(三)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12分,要求;根据民法原理评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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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日一练:法律硕士考试民法学每日一练(2018/9/27)
【分析解答题】(合同法》第42条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提供虚假情况:(三)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12分,要求;根据民法原理评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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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考网试题解析:
答:本条是有关缔约过失责任的法律规定.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当事人一方因为在缔约之际具有过失,导致合同不成立,无效或彼撤销,而对他方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缔约过失责任的实质是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使缔约过失的行为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是诚实信用原则的体现.缔约过失责任的构成条件
(1)存在合同不成立、无效或被撤销的事实.如合同已成立,未被确认无效或未被撤销即使一方过失致他方受损失的事实存在,亦应按违约责任处理,而不属于绪约过失责任.
(2)当事人一方有过失,即对合同不成立、无效或被撤销具有主观过错.如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故意隐瞒事实或提供虚假情况,违反合同法规定擅自撤销要约,均为过错行为.如果没有过错,即使存在合同不成立等情形,也不发生缔约过失责任.例如,对于重大误解的合同,如双方当事人均无过错,虽然导致合同披撤销,亦不发生赔偿责任.
(3)他方必须遭受损失.即他方由于合同不成立、无效或被撤销而遭受财产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如果没有发生损失,就没有赔偿的必要。
(4)他方所受损失必须与一方之过失行为之间有因果关系.即他方所受损失是由于行为人的过错造成的.具备上述条件时,即构成缔约过失责任.有过错的一方应赔偿他方所受损失,如双方都有过错的,应按过错程度各自对他方承担责任.赔偿范围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直接损失一般包括:
第一,缔约费用,如为订立合同而支出的邮电通讯费用、赴对方考察支出的合理费用.
第二,准备履行合同而支出的合理费用.
间接损失为受害人和第三人另订合同的机会丧失所造成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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