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日一练:法律硕士考试民法学每日一练(2018/10/8)
【分析解答题】肖庆、王氏夫妻有I栋二层楼房.1956年,肖庆病逝前立下遗嘱,将自己的全部财产交妻子王氏继承.1971王氏死亡,生前无遗嘱,死后其继承人对遗留的房屋亦进行过分割,肖、王有二于一女:长于肖吾贰(1968死亡)生育一子肖文,肖文与妻子蒲英生育子女肖明、肖平二人,肖文于1970年去世:次子肖吾山(1968年死亡)生育子女肖德、肖娣二人:女儿肖吾伊(1966年死亡)收养曹铸、曹萍为子女.1984年,某工厂征用了王氏所遗房产,房屋折价款为10800元。次年3月,肖德从折价款中取走3000元,蒲英及其子肖平取走3000元。此后,曹铸、肖娣、肖明、曹萍提起诉讼,要求继承王氏的遗产。王氏生前,原、被告各方都对其不同程度的尽过赡养义务,其中蒲英、肖德尽义务较多.
请回答以下问题:
(1)代位继承是否受辈分的限制?(3分)
(2)被继承人子女的养子女是否可以代位继承?(3分)
(3)本案应如何处理?(6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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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考网试题解析:
答:(1)代位继承是否受辈分的限制,也就是说,除了孙子女、外孙子女以外,曾孙子女、曾外孙子女是否也有代位继承权的问题,继承法虽未直接规定,但是应当认为,继承法规定被继承人的晚辈直系血亲可以代位继承,这就意味着确立了这样一个原则,即代位继承不受辈分限制.曾孙子女、曾外孙子女同样是晚辈直系血亲,故可享有代位继承权,而且,继承的份额仅限于父母或祖父母、外祖父母应继承的份额.所以,本案中肖明、肖平可享有代位继承权.
(2)继承法第十一条规定:“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法律规定的晚辈直系血亲的仅仅是指自然血亲,而且还包括通过建立收养关系而形成的拟制血亲.因此,被继承人的养子女、己形成抚养关系的继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以及其亲生子女的养子女、被继承人的养子女都可以代位继承。所以,本案中,曹铸、曹萍也可以代位继承.
(3)本案中肖明、肖干以及曹铸、曹萍应当同肖德、肖娣一样享有代位继承权,平等地分得遗产份额.由于蒲英和肖德尽义务较多,应适当地分得遗产及多分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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