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日一练:法律硕士考试宪法学每日一练(2018/10/13)
【分析解答题】1.法条分析:阅读下列宪法条文,说明它们的含义和区别。 第62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十一)改变或者撤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 第67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 (七)撤销国务院制定的同宪法、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决定和命令;
2.材料分析:郭某被乡人大选举为乡长,在任职8个月后,突然接到县委组织部的调令,令其接通知后立即赴县商业局就任局长。当地老百姓对此评价说:“千万张选票不如一纸调令。”请你运用有关宪法和组织法方面的知识,对此进行分析。
样题参考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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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考网试题解析:
1.法条分析。 第一,指出“不适当的”与“同宪法、法律相抵触”之区别。前者不仅包括与宪法和法律相抵触的情况,而且包括不合型性问题,另外,作为常设的立法机关,说常委会的决定与法律相抵触是不恰当的。 第二,围绕监督关系与领导关系展开论述,“改变”表明领导或隶属关系,“撤销”表明监督或从属关系;改变是部分 或大部分变更,保持原有的基本原则和法律效力,而撤销是自始无效。 第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与其常务委员会之间既存在领导关系,又存在监督关系;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与国务院之间只有监督关系。 第四,说明权力之间有分工或分权的实质;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工作机关,所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权改变或撤销其常设机关的决定;立法权与行政权是不问性质的权力,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无权干涉或代替国务院行使行政权力,所以只能对后者进行监督,撤销其决定等规范性文件。 2.材料分析。 第一,根据宪法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政府组织法的规定,组成政府及任命和罢免政府组成人员的权力属于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县政府选举产生后,应在两个月内提请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厅局氏等政府组成人员。 第二,县常委组织部不能直接任命郭某为政府商业局局长,这是一种以党代政的、违反法治精神的错误做法。 第三,郭某应允向乡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辞去乡长职务,再经过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仑的任命,方能就任局长职务。第四,老百姓的说法表明人民群众对不遵守宪法的行为和对不尊重选民意志的不满,也说明,地方人民代表大会不受尊重、地方党委不遵守宪法和法律及法治观念淡薄的现象。 查看试题解析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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