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硕士考试

解析:能够引起债消灭的情形不包括()。A.解除B.免除C.附合D.混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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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选题】能够引起债消灭的情形不包括( )。
A.解除
B.免除
C.附合
D.混同
网考网参考答案:C
网考网解析:

[评析] 考查要点是债的消灭原因。债的消灭原因包括履行、解除、抵销,提存、免除、混同等6种。附合属于添附(所有权原始取得的方式之一),而不是消灭债的原因,因此, C项是正确答案。A项、B项和D项都能引起债的消灭,因此与题意不符,都应予以排除。 查看试题解析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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