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硕士考试

解析:根据《物权法》的规定,下列选项可以形成准共有关系的是()。 A.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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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选题】根据《物权法》的规定,下列选项可以形成准共有关系的是()。
A.甲、乙共同对其购买的房屋享有的所有权
B.丙、丁共同对其发明专利享有的专利权
C.戊、己共同对某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享有的取水地役权
D.庚、辛共同对其债务人提供的汽车享有的抵押权
网考网参考答案:C、D
网考网解析:

[解析] 根据《物权法》第105条的规定,准共有是指对所有权以外物权类型的共有,《物权法》对准共有的范围界定于所有权以外的物权共有,但对于债权的共有或知识产权的共有,不列入。故选C、D项。 document.getElementById("warp").style.display="none"; document.getElementById("content").style.display="block"; 查看试题解析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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