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硕士考试

甲于2009年8月购买了一辆汽车,现场交付,但是是10月办理的登记手续;乙于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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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选题】甲于2009年8月购买了一辆汽车,现场交付,但是是10月办理的登记手续;乙于2009年8月购买了一套房子,是在10月办理的登记过户手续。其间,在9月份甲乙办理了婚姻登记,双方对财产归属没有达成任何协定。根据法律规定,如何界定汽车与房子的产权 ()
A.汽车归甲所有,房子归乙所有
B.汽车归甲所有,房子是共同财产
C.房子归乙所有,汽车是共同财产
D.房子、汽车均是是共同财产
网考网参考答案:B
网考网解析:

《物权法》第十四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第二十三条规定,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二十四条规定,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因此本案中,汽车取得物权是在8月,房子取得物权是在10月。根据《婚姻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汽车归甲所有,房子是共同财产。选B。 document.getElementById("warp").style.display="none"; document.getElementById("content").style.display="block"; 查看试题解析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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