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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当先屉行合同债务的当事人,得行使不安履行抗辩权的情形是: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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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选题】应当先屉行合同债务的当事人,得行使不安履行抗辩权的情形是: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 )。
A.经营状况恶化
B.丧失商业信誉
C.转移财产
D.更换法定代表人
网考网参考答案:B
网考网解析:

[考点] 不安抗辩权 [解析] 本题考核的是不安抗辩权的行使条件。根据我国合同法第68条第1款规定:“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三)丧失商业信誉;(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本题D项完全不符,A项未写明“严重”恶化,C项未说明转移财产是为了逃避债务,因此均是不准确的答案。 查看试题解析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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