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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试论述我国“一元、两级、多层次”立法体制的内容与存在的合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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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析解答题】试论述我国“一元、两级、多层次”立法体制的内容与存在的合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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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题答案:(1)所谓立法体制,是指国家机关有关法律制定的权限划分所形成的制度结构。一个国家立法体制的形成,主要是由这个国家的国体、政体和文化传统决定的。当今世界各国的立法体制,大体可以分为两种,即单一制国家的一元立法体制和联邦制国家的二元立法体制。 (2)我国的立法体制是集中了上述两种形式的特点,并结合我国的具体情况,独创了“一元、两级、多层次”的立法体制。所谓“一元”,即我国实行以宪法为基础的统一的、一元化的立法体系。所谓“两级”,即我国立法体制分为中央立法和地方立法两个大的级别。所谓“多层次”,即无论是中央级立法还是地方级立法,还是同一个层次内部的权力机关、行政机关,都可以分别制定不同效力的法律、法规或规章。 (3)具体而言,我国立法体制中各个不同主体的立法权限划分如下: ①中央级。 其一,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及其常设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权修改宪法,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等基本法律,改变或撤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制定和修改除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但是不得同该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撤销国务院制定的同宪法、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决定和命令,撤销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同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地方性法规和决议。 其二,最高国家行政机关及所属机关: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规定行政措施,制定行政法规,发布决定和命令。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的授权制定暂行规定或条例。国务院各部、各委员会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权限内发布命令、指示和规章。 ②地方级。 其一,地方各级权力机关及其常设机关: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在本行政区域内,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通过和发布决议。省、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备案。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报省、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施行,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 民族区域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自治区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自治州、自治县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省或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其二,地方各级行政机关: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在本行政区内发布决定和命令。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可以依照法律和行政法规,制定行政规章。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下属部门可以发布命令和指示。 此外,我国现行立法体制中还包括一种特殊类型的立法,即特别行政区立法。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的立法,在不同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相抵触的前提下,享有独立的立法权。但因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是根据宪法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因此,特别行政区的立法也应属我国现行立法体制的范畴。 (4)我国现行的“一元、两级、多层次”的立法体制,有着深刻的社会原因:其一,中国的国家性质要求体现人民最高意志的最高权力机关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国家立法权,统一领导全国立法。其二,中国幅员广大,人口众多,各地区发展很不平衡,这在客观上要求立法上有一定程度的分权,让有关方面分别制定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法规和特区规范性法律文件。其三,中国现在实行以国有经济为主导的多种经济形式并存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政治上实行民主集中制,这就要求立法体制上既必须坚持中央统一领导,又使多方面参与立法,特别是处理好中央和地方的关系。最后,中国的历史传统也要求实行现行立法体制。中国历史上经历了长期的中央集权的专制主义统治,是经过长期战争通过党的一元化高度集中领导才建立起人民共和国,又是参照前苏联的集权模式建立起政治体制基本框架的国家,也是实行“一国两制”的国家。所有这些因素综合在一起,决定了我国必须实行“一元、两级、多层次”的既实行中央统一领导又有相当程度分权的立法体制。 答案解析:暂无解析 document.getElementById("warp").style.display="none"; document.getElementById("content").style.display="block"; 查看试题解析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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