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硕士考试

解析:甲(男,1988年3月5日生)平时游手好闲,贪图享乐,为了让经商的父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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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析解答题】甲(男,1988年3月5日生)平时游手好闲,贪图享乐,为了让经商的父亲多给一些零花钱而费尽心机。2005年7月3日,甲让乙(男,1989年8月4日生)给自己的父亲打电话,谎称自己被警察抓走了,乙问:为什么要撒谎 甲吼道:“这不用你管!”乙虽不乐意但还是打了电话。甲于当日半夜将自己的左手小指齐指甲根处剁下,第二天清晨,甲让丙 (男,1988年6月9日生)将装有半截手指的信封送到自家门前。中午,丙按甲的旨意给甲的父亲丁打电话:“你的儿子已被我们绑架了,限你在三天拿20万元来赎人,否则要你儿子的命”。丁立即报案,后公安机关将甲、乙,丙抓获。甲在被羁押期间,主动交代了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另一起事实:甲于2004年2月15日,在马某家盗窃了3 000元现金,为毁灭罪证而实施了危害公共安全的放火行为。乙在预审讯问期间,主动交代了自己于2005年4月15日参与一起绑架案的经过,并分得赎金2 000元。丙在被拘留期间,检举揭发了韩某的抢劫行为,并带侦查人员在韩某的暂住地将其抓获归案,后韩某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 5年。 阅读分析上述案例后,请回答以下问题: (1)本案中甲、乙、丙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 构成何罪(2)本案中是否存在共同犯罪 如有,构成何罪(3)哪些人具有法定的量刑情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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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题答案: 答案解析:(1)甲、丙的行为构成犯罪,乙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甲构成敲诈勒索罪,放火罪,其盗窃行为发生在未满16周岁时,不负刑事责任;丙的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罪;乙的绑架行为发生在未满16周岁时,不负刑事责任。 (2)甲伙同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甲的父亲实施威胁或要挟的方法,向其强行索取财物,二人的行为符合敲诈勒索罪的构成要件。本案中甲并未被绑架,甲和丙是以此敲诈甲的父亲,因此其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罪而不是绑架罪,所以二人构成敲诈勒索罪的共犯。乙仅帮助甲打了电话,但并不知甲为何要自己打这个电话,因此没有犯罪故意,不构成犯罪。 (3)甲的法定量刑情节:①在敲诈勒索的共同犯罪中,甲起着策划、组织的作用,是主 犯;②在实施敲诈勒索行为和放火行为时都不满18周岁,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③甲的放火行为系其在被采取强制措施期间,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的其他罪行,具有自首情节,对其放火罪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丙的法定量刑情节;①在敲诈勒索的共同犯罪中,丙起次要、辅助的作用,属于从犯,②实施敲诈勒索犯罪行为时尚不满18周岁,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③丙在被拘留期间,检举揭发了韩某的抢劫行为,带侦查人员在韩某的暂住地将其抓获归案,并经查证属实,具有立功情节,对其敲诈勒索罪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document.getElementById("warp").style.display="none"; document.getElementById("content").style.display="block"; 查看试题解析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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