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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83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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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析解答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83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用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
试评析该条法律规定,要求符合立法原意和民法理论。

网考网解析:
试题答案:该条规定的是相邻关系及其处理原则。相邻关系是指相互毗邻的不动产的所有人或使用人因对不动产行使所有权或使用权而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我国民法通则及其司法解释明确规定的主要相邻关系是:相邻土地通行或占用关系;相邻截水、排水关系;相邻建筑物范围内的通行关系;相邻房屋滴水关系;相邻地下物或植物危及安全关系;相邻通风、采光关系等。 处理以上相邻关系应当遵循的原则是: (1)有利生产、方便生活。该原则要求在处理相邻关系纠纷时,应当把有利生产、方便生活,符合社会的整体利益作为出发点。如相邻一方必须在另一方使用的土地上通行、排水的,应当予以准许。 (2)团结互助、公平合理。该原则要求相邻人之间应本着互谅互让、团结互助的精神协商解决相邻关系争议。人民法院在审理相邻关系纠纷案时,应当本着公平合理的原则进行处理。如对于一方所有或使用的建筑物范围内形成的历史通道,所有人和使用人不得堵塞。因堵塞而影响他人生产、生活,他人要求排除妨碍或恢复原状的,应当予以支持,但如果有条件另开通道的,也可以另开通道。 答案解析:暂无解析 document.getElementById("warp").style.display="none"; document.getElementById("content").style.display="block"; 查看试题解析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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