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硕士考试

解析:(4)某女乙在路边行走,甲尾随其后,趁乙不备,夺取其挎包(款物价值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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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析解答题】(4)某女乙在路边行走,甲尾随其后,趁乙不备,夺取其挎包(款物价值2 000元),由于用力过猛致乙摔倒在地,造成乙重伤,甲夺包后逃跑。甲的行为该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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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题答案:(1)本条规定的是抢夺罪。该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犯罪对象是公私财物,只能是动产,不动产不能成为抢夺罪的对象。抢夺特定财物,如枪支、弹药、爆炸物或公文、证件、印章,应按刑法的相关规定论处,不构成本罪。该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公然夺取公私财物的行为。所谓公然夺取,指使当着财物所有人、保管人、看护人、持有人的面或者在上述被害人可以立即发现的情况下,乘其不备,公然夺取财物,行为人在夺取财物时并没有使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审判实践中,抢夺行为一般是乘人不备,突然把财物夺走,但也有在被害人有所察觉但防卫能力丧失的情况下(如患病、醉酒等)把财物夺走。 (2)“携带凶器抢夺”,是指行为人随身携带枪支、爆炸物、管制刀具等国家禁止个人携带的器械进行抢夺或者为了实施犯罪而携带其他器械进行抢夺的行为。行为人随身携带国家禁止个人携带的器械以外的其他器械抢夺,但有证据证明该器械确实不是为了实施犯罪准备的,不以抢劫罪论处;行为人将随身携带凶器有意加以显示、能为被害人觉察到的,直接适用《刑法》第263条关于抢劫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3)犯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抢劫罪定罪处罚。抢夺罪转化为抢劫罪,需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①行为人必须实施了抢夺的犯罪行为,如果抢夺的数额虽未达到数额较大,但行为人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情节严重的,仍可以依照抢劫罪论处;②行为人的目的是为了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③行为人必须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 (4)实施抢夺公私财物行为,构成抢夺罪,同时造成被害人重伤、死亡等后果,构成过失致人重伤罪、过失致人死亡罪等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甲的行为构成抢夺罪和过失致人重伤罪,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答案解析:暂无解析 document.getElementById("warp").style.display="none"; document.getElementById("content").style.display="block"; 查看试题解析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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