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硕士考试

解析:简述商标注册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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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析解答题】简述商标注册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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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题答案:商标注册的原则: (1)自愿注册为主、强制注册为辅的原则。对于商标注册,我国采取自愿与强制相结合的原则。对一般商品,采取自愿注册原则,由当事人自行决定,法律未作强制性规定。未注册商标虽然可以在市场上使用,但并不受《商标法》保护,其所有人不享有该商标的专用权。对某些商品,如烟草制品、人用药品,采用强制注册商标的原则,未经注册的,不得在市场上销售。 (2)申请在先原则。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申请注册的,商标局初步审定并公告申请在先的商标;同一天申请的,初步审定并公告使用在先商标,驳回其他人的申请;如果同日使用或者均未使用的,则由各申请人协商;协商不成的.在商标局主持下由申请人抽签决定。 (3)优先权原则。在实行申请在先原则的情形下,申请日期的确定具有重要的意义。申请日期一般以商标局收到申请文件的日期为准。申请人享有优先权的,优先权日为申请日。商标法规定了两种可以享有优先权的情况:①商标注册申请人自其商标在外国第一次提出商标注册申请之日起6个月内,又在中国就相同商品以同一商标提出商标注册申请的,依照该外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相互承认优先权的原则,可以享有优先权;②商标在中国政府主办的或者承认的国际展览会展出的商品上首次使用的,自该商品展出之日起6个月内,该商标的注册申请人可以享有优先权。 (4)申请单一性原则。申请商标注册,应当按照规定的商品分类表填报使用商标的商品类别和商品名称。同一申请人在不同类别的商品上使用同一商标,应当按商品分类表提出注册申请。注册商标需要在同一类的其他商品上使用的,应当另行提出注册申请。 答案解析:暂无解析 document.getElementById("warp").style.display="none"; document.getElementById("content").style.display="block"; 查看试题解析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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