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硕士考试

解析:2006年4月30日,原告王凤发现自家房屋的墙体出现裂缝,地基也有一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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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析解答题】2006年4月30日,原告王凤发现自家房屋的墙体出现裂缝,地基也有一些下沉,经察看原因,发现为原告家房屋后的镇办企业豆制品厂厂房自来水检查井内通往李秀芳家的塑料管破裂而造成向外溢水,致原告家房屋四周被水浸泡。豆制品厂于2000年3月停业,同年6月自来水公司停止供水,此后再未恢复供水。在豆制品厂停业前,李秀芳使用自来水的费用直接交给该厂,停业后,自来水公司在停止给该厂供水的同时,也将通往李秀芳家的自来水切断。后经李秀芳申请,自来水公司又在该自来水检查井内将通往李秀芳家的管线接通(镇企业办不知此事),并于2005年4月给李家发放了用水许可证。原告房屋四周浸泡在水里,正是由于自来水检查井内通往李秀芳家的水管破裂向外冒水所致。事发后,自来水公司派人将井内积水抽干。此后在2006年6月和8月该自来水检查井又两次向外溢水,在李秀芳的要求下,自来水公司又两次派人维修,所花费用均由李秀芳支付。由于水害,原告家的房屋已成危房。原告在向各方寻求损害赔偿未果的情形下,遂将自来水公司、镇政府、李秀芳诉至人民法院。
问:(1)对于原告遭受的损害哪些(个)人要承担责任 为什么
(2)如何理解一般侵权行为责任中的“过错”
(3)如何解释本案中责任人的过错

网考网解析:
试题答案:(1)依照过错责任原则,被告自来水公司因对原告所遭受的损害存在过错,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而被告镇政府和李秀芳对于原告所遭受的损失不存在过错,故没有赔偿责任可言。 (2)过错责任原则是指以侵权行为人的主观过错作为归责根据的归责原则。就是说,没有过错就没有侵权责任。过错责任原则是一般侵权行为的归责原则,适用于因侵权行为人的过错而产生的过错责任。 在过错责任中,“过错”是指侵害人的过错,而不包括其他人的过错。根据过错责任原则,过错是承担侵权责任的必备条件。侵害人只有在主观上存在过错的情况下,才承担侵权责任,“无过错则无责任”。因此,侵害人有无主观过错,是确定侵权责任归属的基本因素或最终要件。就是说,即使行为人的行为造成了损害后果,并且损害后果与其行为之间具有因果关系,但如果行为人没有过错,则行为人也不应承担侵权责任。 (3)本案中,首先,从被告自来水公司来看,自来水公司作为城市供水及供水设施管理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建立城市输配水管网,对用水户管线的安装、检查、维修是其应尽的职责。但是,本案中的自来水公司却没有尽到管理的责任。这主要表现在自来水公司没有按照《城市供水条例》的规定,定期对自来水检查井内的水管进行妥善维修。具体来说,自来水公司为李秀芳家在检查井内接通供水水管后,未能定期进行检查,导致安装的塑料管发生破裂后溢水。之后,该井内的水管一次又一次破裂,自来水公司没有刘冰管进行彻底维修,结果造成原告的损失。自来水公司应当知道其不对所辖自米水供水设施严格管理,仔细检查,认真维修,很可能会发生导致用户或他人损害的结果,但却仍未尽到检查维修义务,最终导致原告房屋受损。因此,自来水公司在主观上存在过错。其次,从被告李秀芳来看,李秀芳作为自来水公司用户,用水经自来水公司批准并发有用水许可证,在漏水事件发生后,先后多次请求自来水公司派人维修,并承担了维修费用,已尽到了其应负担的注意义务,对原告房屋受损之事实并无过错。最后,从镇政府来看,豆制品厂于2000年3月停业后,镇企业办与该厂间的行政管理关系即告终止,本案中所发生的相关事实不在镇企业办职务范围之内。且自来水公司在2005年给李秀芳家接通自来水时,镇企业办对此毫不知情,故镇企业办对于原告损害的发生不存在过错。综上,依照过错责任原则,被告自来水公司因对原告所遭受的损害存在过错,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而被告镇政府和李秀芳对于原告所遭受的损失不存在过错,故没有赔偿责任可言。 答案解析:暂无解析 document.getElementById("warp").style.display="none"; document.getElementById("content").style.display="block"; 查看试题解析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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