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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宋史·刑法志三》:“(绍兴)二十九年(公元1159年),令杀人无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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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析解答题】《宋史·刑法志三》:“(绍兴)二十九年(公元1159年),令杀人无证、尸不经验之狱,具案奏裁,委提刑审问。如有可疑及翻异,从本司差官重勘,案成上本路,移他监司审定,具案闻奏。否则监司再遣官勘之,又不伏,复奏取旨。先是,有司建议:外路狱三经翻异,在千里内者移大理寺……鞫勘本路累尝差官犹称冤者,惟檄邻路,如尚翻异,则奏裁。”
请运用中国法制史的知识和理论,分析上述文字并回答下列问题:
该制度是如何适用的
网考网解析:
试题答案:对于杀人但无证可查的、尸体未经检验的案件,案件要具结奏请裁决,并委托提刑司审问。如有可疑及犯人推翻原口供的翻异案件,令提刑司派遣官员重新勘验,案件移送路一级司法机关具结后奏请裁决。否则路一级司法机关应当派遣官员再次勘验,犯人仍不服的,再次奏请裁决。但翻异次数不能过三。经三次翻异者,千里以内的移送大理寺审理。对于千里之外的路级案件的翻异,奏请裁决。 答案解析:暂无解析 document.getElementById("warp").style.display="none"; document.getElementById("content").style.display="block"; 查看试题解析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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