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硕士考试

解析:2010年,进城务工的新霞村村民陈某返回农村,与其妻子崔某向县工商局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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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析解答题】2010年,进城务工的新霞村村民陈某返回农村,与其妻子崔某向县工商局申请,领取了粮食加工的营业执照。随后,他们又以两个人的名义向城建部门申请到一块建设用地准备建造厂房并领取了建设用地使用证。当时,同村的马某也想自谋职业,便帮助陈某夫妻二人办理上述手续,陈某由于资金上有些紧张,建议与马某合资建房。在建房过程中,马某出资份额占80%,陈某夫妇只提供了少量的钢筋和木板,大约占房屋建造成本的20%。2011年6月房屋建成,陈某夫妇与马某签订了书面协议,规定房屋产权归马某所有。其后马某与陈某夫妇一直合伙经营粮食加工厂,3年后陈某夫妇进城,双方便协商终止合伙关系,房屋由马某一直使用。后来陈某夫妇回到农村,又向马某主张房屋所有权,被马某拒绝,产生纠纷,遂向法院起诉。
问:根据以上案情,分析本案中的房屋应归谁所有。

网考网解析:
试题答案:本案争议的房屋是马某与陈某夫妇合伙在陈某夫妇拥有使用权的土地上建造的,房屋建成后,双方又协商确定由马某拥有房屋所有权。首先,陈某夫妇与马某订立了合伙建房的协议,而且在房屋建造过程中,主要用了马某的资金,但是双方的合伙建房并未经过有关部门批准。也就是说,该房屋使用的土地的使用权人只是陈某夫妇,取得建房许可的也只是陈某夫妇,马某自己不是土地使用权人,也没有取得建房许可,因此不能仅仅以出资为由取得房屋所有权。其出资的法律后果是与陈某夫妇形成资金借贷关系,或者解释为对合伙经营粮食加工厂的投资,但是不能由此取得房屋所有权。其次,从动产与不动产附合的角度看,建房的过程是马某的建房材料添附于陈某夫妇的土地的过程,这种情况下,一般由不动产权利人取得添附物的所有权。当然,当事人可以约定双方共有添附物,但必须履行必要的行政或登记手续,否则仅凭约定不能改变物权的归属。再次,虽然马某不能因为合伙建房取得房屋所有权,仍可以房屋产权的转让取得所有权。按照我国法律的规定,公民对其个人所有的房屋可以依法转让,即公民可以将自己的房屋出卖、赠与,但房屋转让时,宅基地也要一并转让,这就是所谓的房地一体主义,且转让必须进行登记,受让人才能最终取得所有权。《物权法》第9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而本案中,虽然陈某夫妇与马某签订了房屋所有权转让协议,但没有办理过户登记手续,马某也就不能取得房屋所有权。 综上所述,在陈某夫妇申请批准的建设用地上建房,尽管存在合伙建房协议,只要没有经过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就不能取得所建造房屋的产权;尽管马某与陈某夫妇有房屋转让协议,但没有到登记部门办理过户登记,也不能取得房屋的产权,因此,本案中,马某只能在诉讼时效期间内请求陈某夫妇履行双方的房屋转让协议,而不能直接取得房屋所有权。 答案解析:暂无解析 document.getElementById("warp").style.display="none"; document.getElementById("content").style.display="block"; 查看试题解析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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