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硕士考试

解析:甲早年丧偶,与乙、丙二子一起居住,乙、丙都没有结婚。甲生前有高档住宅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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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析解答题】甲早年丧偶,与乙、丙二子一起居住,乙、丙都没有结婚。甲生前有高档住宅一栋。2007年4月甲死亡时,乙恰好在外地经商,房屋由丙照看。丙因赌博无力还钱,便向丁声称,自己是房屋的合法继承人,要将该房屋卖给丁。双方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丁按照合同的约定支付了购房款,二人还约定6月一同办理过户登记手续。5月,乙得知父亲死亡的消息后回来料理后事,并知晓房屋出卖的事实,乙当时就表示反对出售房屋,遂发生纠纷。
阅读分析上述案例后,请回答以下问题:
丁能否依据善意取得制度最终取得房屋的所有权 为什么
网考网解析:
试题答案:丁不能依据善意取得制度取得房屋的所有权。依据《物权法》,不动产适用善意取得的条件之一就是须办理登记的,已经登记,但丙、丁之间仅有买卖合同,没有对房屋办理过户登记手续,故丁不能依据善意取得制度取得房屋的所有权。 答案解析:暂无解析 document.getElementById("warp").style.display="none"; document.getElementById("content").style.display="block"; 查看试题解析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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