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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错题:我国2004年宪法修正案中增加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试运用宪法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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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网考网考试中心的统计分析,以下试题在2019/4/11日法律硕士考试习题练习中,答错率较高,为:38%
【分析解答题】我国2004年宪法修正案中增加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试运用宪法知识分析为什么要在宪法中增加这一条款及这一条款的基本含义。

,答错率:38%
网考网试题解析:

试题答案:全国人大在2004年第四次宪法修正案中增加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这是我国在宪法和法律中第一次引入“人权”这一概念,同时也说明我国也已接受了人权理念。 (2)我国现行宪法制定于1982年,当时我国处于改革开放之初,我国还没有接受“人权”这一概念,当然也没有接受人权的基本理念。因此,宪法中关于公民基本权利体系的规定,应该说并非完全按照人权保障的要求设计和安排的。同时,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社会已经发生了巨大的变化,公民权利和自由保障的意识越来越强烈。而1988年以后虽然对现行宪法修改了四次,但较少涉及公民基本权利部分。目前对宪法中关于公民基本权利部分进行修改的时机还不太成熟。那么。在宪法中增加“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这一条款,对于弥补宪法中关于公民基本权利规定的不足是非常重要的。 (3)20世纪90年代以来,我国已经加入了21个国际人权公约,特别是1998年和1999年我国加入了两个重要的国际人权公约。由此我国电相应地承担了履行公约的义务。公约中的规定与我国宪法比较,一些内容在宪法上并没有得到直接体现。因此,增加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对于履行国际人权公约是非常重要的。 (4)尊重和保障人权首先是国家“尊重人权”。国家权力因具有强制性,最有可能侵犯人权,因此,包括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等国家权力在行使时必须严格依法,对人权应当表现出极大的尊重。这是宪政的基本要求和基本目的。 (5)国家权力存在和运行的基本目的在于保障人权。国家权力必须积极地、有效地行使,促进人权的进步和发展;惩处违法犯罪行为,及时解决社会纠纷,维持正常的社会秩序,以保障人权。 答案解析:暂无解析 document.getElementById("warp").style.display="none"; document.getElementById("content").style.display="block"; 查看试题解析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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