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硕士考试

解析:周甲有两个儿子,周乙和养子周丙。周乙中年病故,留有一子。周丙生活在外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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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析解答题】周甲有两个儿子,周乙和养子周丙。周乙中年病故,留有一子。周丙生活在外地,并生有一女。周甲年老体弱,身边无人照顾,便与武某签订了遗赠扶养协议,约定死后将自己的银行存款赠与武某。2001年9月20日,周甲去世,留有房产、存款和其他动产。同年10月5日,周丙出车祸死亡。10月10日,在对周甲遗产进行分割时,周乙之子拿出周甲的自书遗嘱,遗嘱写明存款留给周乙之子,此遗嘱所立时间早于遗赠扶养协议。根据上述案情,请回答: 本案哪些人对周甲的遗产享有继承权 法律依据是什么 (1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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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题答案:周乙之子、周丙的法定继承人有继承权。 ①周乙之子具有继承权。《继承法》第11条规定。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因此周乙之子具有继承权。 ②周丙的法定继承人具有继承权。《继承法》第10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因此,周丙应该具有继承权。周丙死后,其法定继承人继承的是其父应当继承的份额,故周丙对周甲的遗产享有继承权。 答案解析:暂无解析 document.getElementById("warp").style.display="none"; document.getElementById("content").style.display="block"; 查看试题解析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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