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硕士考试

解析:(2007,28)承包经营耕地的单位或者个人连续( )年弃耕抛荒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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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选题】 (2007,28)承包经营耕地的单位或者个人连续( )年弃耕抛荒的,原发包单位应当终止承包合同,收回发包的耕地。
A.1
B.2
C.3
D.4

网考网参考答案:B
网考网解析:

【真题解析】本题所考查的考点是耕地保护制度。我国《土地管理法》第37条第1、3款规定:“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闲置、荒芜耕地。已经办理审批手续的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一年内不用而又可以耕种并收获的,应当由原耕种该幅耕地的集体或者个人恢复耕种,也可以由用地单位组织耕种;一年以上未动工建设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闲置费;连续两年来使用的,经原批准机关批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无偿收回用地单位的土地使用权;该幅土地原为农民集体所有的,应当交由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恢复耕种。承包经营耕地的单位或者个人连续两年弃耕抛荒的,原发包单位应当终止承包合同,收回发包的耕地。”因此,本题的正确答案是B。 查看试题解析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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