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硕士考试

解析:贾某成立了一个恐怖活动组织,领导一帮“兄弟”进行恐怖犯罪活动,自称老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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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析解答题】贾某成立了一个恐怖活动组织,领导一帮“兄弟”进行恐怖犯罪活动,自称老大。有一次,贾某手下的一个头目郭某擅自领一班人在外面杀死了自己的一个仇人,贾某听到消息后很生气,认为郭某“目无组织纪律”,就对郭某进行了处罚,砍掉他的一只手。后来,公安机关侦破了杀人案,将贾某也缉捕归案。
问:(1)贾某的行为构成哪些犯罪
(2)对于贾某的行为应如何处罚
(3)贾某的行为是否构成故意杀人罪

网考网解析:
试题答案:(1)贾某的行为构成了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 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是指为首策划组织、领导或者积极参加恐怖活动组织的行为。本案中,贾某组织了一个恐怖活动组织,领导一帮“兄弟”进行恐怖犯罪活动,自称老大,因此构成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 贾某的行为构成了故意伤害罪。故意伤害罪是指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贾某认为郭某“目无组织纪律”,就对郭某进行了处罚,砍掉他的一只手,构成了故意伤害罪。 (2)对贾某的行为应该实行数罪并罚。 数罪并罚是指对一行为人所犯数罪合并处罚的制度。我国刑法中的数罪并罚是指人民法院对一行为人在法定时间界限内所犯数罪分别定罪量刑后,按照法定的并罚原则及刑期计算方法决定其应执行的刑罚的制度。这种制度的实质在于,依照一定准则,解决或协调行为人所犯数罪的各个宣告刑(包括同一判决中的数个宣告刑或两个以上不同判决中的数个宣告刑)与执行刑之间的关系。依据刑法规定。犯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并实施杀人、爆炸、绑架等犯罪的,数罪并罚。因此,应对贾某所犯实行数罪并罚。 (3)贾某的行为不构成故意杀人罪。 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对于上述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在本案中,郭某杀人不在贾某的组织或指挥范围,因此,对贾某不宜以故意杀人罪论处。 答案解析:暂无解析 document.getElementById("warp").style.display="none"; document.getElementById("content").style.display="block"; 查看试题解析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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