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硕士考试

解析:甲为活动方便,在离火车发车前7小时,将随身携带的两个包裹寄存于车站边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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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析解答题】甲为活动方便,在离火车发车前7小时,将随身携带的两个包裹寄存于车站边乙开办的小件寄存处,乙向甲开具了寄存条并收取了费用。后因取包裹人太多,乙一时疏忽将甲的包裹错给了别人。甲为此要求乙赔偿损失,并称包内有现金5000元。经查明,甲寄存时并未对此声明。
问:乙是否应当向甲赔偿损失 应赔偿哪些损失

网考网解析:
试题答案:本案中,甲、乙之间成立保管合同关系。依《合同法》第365条规定,保管合同是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返还该物的合同。甲为寄存人,乙为保管人。乙收取了保管费,该保管关系是有偿的保管合同关系。 根据《合同法》第374条规定,保管期间,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本案中,因乙的过失,造成甲保管的包裹被冒领,乙应对此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根据《合同法》第375条规定,寄存人寄存货币、有价证券或者其他贵重物品的,应当向保管人声明。由保管人验收或者封存。寄存人未声明的,该物品毁损、灭失后,保管人可以按照一般物品予以赔偿。本案中。甲寄存货币时未事先声明,乙保管人可以按照一般物品予以赔偿。 因此,乙应当赔偿甲除现金以外的因包裹丢失产生的财产损失,对于甲的现金损失,乙有权只按一般物品予以赔偿。 答案解析:暂无解析 document.getElementById("warp").style.display="none"; document.getElementById("content").style.display="block"; 查看试题解析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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