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硕士考试

解析:下列哪一种情形,尚不能认为是犯罪()。   A.甲打电话邀约其朋友李某

来源:网考网法律硕士 所有评论

【单选题】下列哪一种情形,尚不能认为是犯罪()。
  A.甲打电话邀约其朋友李某一起去实施抢劫
  B.乙向其朋友赵某表示要杀掉仇人陈某
  C.丙为了盗窃张某家财产,毒死了张某家的看家犬
  D.丁为方便对刘某实施抢劫,对刘某的活动规律进行跟踪调查

网考网参考答案:B
网考网解析:

[解析] 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犯意表示和犯罪预备行为的区别。犯罪预备的客观方面行为是外显的、能够被人们发现和了解的外在客观动作表现,不同于犯意表示。犯意表示是指以口头、文字或其他方式对犯罪意图的单纯表露,没有具体的主观犯罪动机和客观的行动准备。犯意表示属于思想意识的范畴,不能对社会造成现存的、直接的危害,犯意的表示者常常是出于一时的冲动,用恶害相告来发泄内心的气愤,其真正的用意是为了摆脱内心的不平衡状态,并非产生了犯罪动机,更不是犯罪的预备行为。我国现行刑法坚决摒弃“思想犯罪”,严格区分犯意表示与犯罪预备的界限。犯罪预备行为,是为着手实施和完成犯罪创造条件的行为,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也符合特定的犯罪构成,我国刑法原则上要将其作为犯罪来处理;犯意表示,无论从行为人的主观真正意图上看,还是从行为人的客观表现来分析,都不是为犯罪而创设条件,不具有社会危害性。选项A是为了犯罪而勾结共犯的犯罪预备行为;选项B则只是犯意表示;选项C和D都是为了犯罪而制造条件的犯罪预备行为。所以,本题的正确答案是B。   [考生注意]犯意流露(犯意表示)与犯罪预备的区别,是2006年大纲新增加的知识点,对此,考生应予注意。复习这一知识点时,考生不能仅仅记忆犯罪预备的概念,而是应当掌握常见的犯罪预备行为的表现形式。 document.getElementById("warp").style.display="none"; document.getElementById("content").style.display="block"; 查看试题解析出处>>

相关推荐

发布评论 查看全部评论